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研究,定于2014年3月22日至23日举行2014年度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过渡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内容
本次考试内容依据是《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大纲》(交职发〔2011〕255号)。
二、甲级资格考试
(一)考试时间。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2014年
3月22日
9:00~11:30
公路工程造价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
14:00~16:30
公路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2014年
3月23日
8:00~11:30
公路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14:00~16:30
公路工程技术与计量
(二)报考条件。
1.报考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2.参加2013年度考试且成绩合格的科目不需要重新参加考试。
3.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免试“公路工程造价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和“ 公路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科目,只参加“公路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和“公路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报考程序。
1. 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应当于2013年10月14日至11月11日期间登录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写本人报考信息并打印报名表(报考信息将反映在准考证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上)。
2. 现场确认:报考人员可在工作单位、所服务的项目或者户籍(以身份证件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报考,并在报考地的省(区、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路造价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持以下材料完成现场确认:
(1)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报名表;
(2)一张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尺寸为2.5厘米×3.5厘米);
(3)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免试“公路工程造价基础理论及相关法规”和“ 公路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科目者,还须同时提交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参加2013年度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过渡考试且部分科目成绩合格者的2013年度考试成绩单。
如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与2013年报考时的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不一致,报考人员应主动告知省级公路造价考试机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否则将影响考试成绩的确认。
3.打印准考证:2014年3月1日至3月22日,符合报考条件者可从交通职业资格网打印准考证,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务工作。
1.考区设在各省、自治区和除上海以外的直辖市,考点设在省会城市。
2.省级公路造价考试机构应于2013年11月29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报考人员材料审核工作,包括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013年度过渡考试且部分科目成绩合格者的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有无变动等。
(2)集中汇总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变动信息,函报部职业资格中心。
(3)完成考场座位编排,确认准考证信息。
3.考试监督管理工作由考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部在考试期间派员抽查。
三、乙级资格考试
乙级资格考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为方便考生和省级公路造价考试机构,乙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与甲级同时开通。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公路造价考试机构要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及时报送报考人员变动信息。现场确认时应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有关信息,核查有关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对有关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省级公路造价考试机构应当在2014年3月21日17时至3月23日18时安排专人值班。甲级资格考试值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编等)应当于2014年3月10日前函告部职业资格中心。
联 系 人:公路职业资格处 李迪斯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5层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65299033
传 真:(010)65299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章
2013年9月12日